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153號
原 告 許婷婷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胤豪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60,873元,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5,0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57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後7日內補繳納,如逾期未補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原告聲請移轉管轄,惟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所載
住址仍為高雄,應由之後本案審理法官決定是否移轉,請原
告先依法繳納足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