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09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092號
原   告 百威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志斌
上列原告因給付取消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太達旅行社有限公
司高雄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3,062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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