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7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7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7395號聲請人 康隆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緯鎰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公司之董事 陳榮康 已於民國106年8月28日死亡,經本院106年9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表明該公司現任且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並提出其為該公司現任且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僅於同年月29日單純具狀表示該公司並未辦理公司負責人之變更等語,惟仍未依命補正,故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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