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號債務人 林季宜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3
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見本院卷第
4頁)在卷可稽。又債務人現任職於臺灣第一家鹽酥雞,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20,000元(無三節獎金),確有固定收入乙情,業據臺灣第一家鹽酥雞負責人 許雅婷 出具在職薪資證明(見本院卷第88頁)附卷足憑,堪認屬實。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債務金額新臺幣(下同)7,500元,還款期限為6年,總清償金額為540,000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比例18.75%。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領取固定薪資外,
別無其他財產,此有債務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足憑(見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34號,下稱聲請更生卷第30頁)。又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468,00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344,832元後,餘額為123,
168元(見聲請更生卷第12至14頁),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540,000元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現居住於基隆市,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
支出12,417元,扣除非消費性支出之勞健保費749元,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1,668元,核與行政院主計處所公布臺灣省105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1,448元相當,堪認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應屬合理。
㈢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
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是債務人之還款能力應以債務人目前確能獲得之實際收入作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本院審酌債務人每月薪資所得20,000元,扣除上開生活必要支出12,417元後,餘額為7,583元,債務人願將餘額幾近全數提撥7,500元用於履行更生方案還款,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附件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個月為1期,共72期。││2.每期在1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7,5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3.債務總金額:2,879,983元。││4.清償總金額:540,000元。││5.總清償比例:18.75﹪│├───────────────────────────────┤│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77│29│├──┼──────────────┼─────┼───────┤│2│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3,128│243│├──┼──────────────┼─────┼───────┤│3│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219,459│572│││公司│││├──┼──────────────┼─────┼───────┤│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74,095│1,495│├──┼──────────────┼─────┼───────┤│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55,170│664│├──┼──────────────┼─────┼───────┤│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26,859│2,153│├──┼──────────────┼─────┼───────┤│7│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301,334│785│├──┼──────────────┼─────┼───────┤│8│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586,782│1,528│├──┼──────────────┼─────┼───────┤│9│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1,979│31│├──┼──────────────┼─────┼───────┤││合計│2,879,983│7,500│├──┴──────────────┴─────┴───────┤│參、補充說明││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件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