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上易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42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楊子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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