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692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國喬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陸拾貳紙。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