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重上更二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06號上訴人 章紹雄 訴訟代理人 黃國鐘 律師被上訴人 章紹武 (兼 章紹毅 承受訴訟人)
章真圓 (兼章紹毅承受訴訟人)
王增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灶 律師複代理人 張祐齊 律師被上訴人 章真齡 (兼章紹毅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並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事件之訴之變更或追加,如新訴專屬他法院管轄或不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57條定有明文。此與家事法院受理家事事件法第3條所定丙類事件,為達該法妥適、迅速、統合處理家事事件之立法目的,倘該等家事事件與一般民事訴訟事件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如經當事人合意或法院認有統合處理之必要時,應許當事人於家事法院合併提起或為請求之追加、反請求,以併解決民事紛爭,二者並不相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844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家事法院受理家事事件法第3條所定丙類事件,與一般民事訴訟事件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如經當事人合意或法院認有統合處理之必要時,應許當事人合併提起或為請求之追加、反請求,至所謂「有統合處理之必要」,則由法院斟酌個案具體情形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上訴人主張:伊父 章鳴鸞 將其對重慶堂國藥號之出資額信託予被上訴人章紹武,另將重慶堂貿易有限公司(下稱重慶堂公司)之出資額借名登記在章紹武、章紹毅、王增芳、章 朱秋花 名下,章鳴鸞並於民國75年10月19日書立聲明書(下稱系爭聲明書),章鳴鸞於83年4月7日死亡後,信託及借名登記關係終止,其於重慶堂國藥號及重慶堂公司之出資額應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為此先位依系爭聲明書、信託、借名登記、不當得利、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備位依繼承及遺產分割之法律關係,聲明求為判決如附表一所示。嗣於準備程序終結後之111年7月28日始追加:被繼承人 章朱秋花 如附表二之遺產,請予分割(見本院卷五第365至366頁)。
三、經查上訴人所提追加分割遺產訴訟,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之丙類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條規定,應由地方法院家事法庭管轄。且章朱秋花遺產是否分割,與本件一般民事訴訟基礎事實有無相牽連,實有疑義。即令基礎事實相牽連,於本件並無統合處理之必要,尤其上訴人如附表一所示聲明,均經本院駁回,益徵追加之訴並無統合處理之必要。又章朱秋花於96年9月23日死亡,上訴人於98年6月19日提起本訴(見原審卷一第3頁)至今已逾13年,上訴人遲至本院準備程序終結後之111年7月28日始為訴之追加,實延滯訴訟,有礙被上訴人之防禦及訴訟終結,亦無從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但書規定,合併由本院依家事事件法審理。是依上開說明,上訴人此部分追加,並不合法,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紀文惠法官邱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書記官廖月女附表一:上訴聲明(見本院卷五第572、574、581至583頁)。
一先位上訴聲明1原判決廢棄。2章紹武應將其於重慶堂國藥號之出資額33萬6,667元轉讓予上訴人,並變更登記為章紹武、章紹毅之繼承人公同共有、上訴人出資額各1/3。3章紹毅之繼承人、章紹武、王增芳應將其於重慶堂公司之出資額,依序各轉讓新臺幣96萬6,667元、21萬6,667元、21萬6,667元予上訴人,並為變更登記。4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304萬6,665元及自原審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5前項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備位上訴聲明1原判決廢棄。2章紹武應返還重慶堂國藥號出資額101萬元予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並於分割後將重慶堂國藥號之出資額,移轉登記予章紹雄、章紹武、章真圓、章真齡各1/4。3章紹武、章紹毅之繼承人、王增芳應將其於重慶堂公司之出資額(依序各為65萬元、290萬元、65萬元),章紹武、章紹毅之繼承人、章真圓、章真齡應將章朱秋花於重慶堂公司之出資額65萬元,返還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並將重慶堂公司上開出資額,依應繼分1/4分割移轉登記予上訴人、章紹武、章真圓、章真齡。4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304萬6,665元,及自原審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5前項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附表二:章朱秋花之遺產(見本院卷五第367、576頁)。
編號一章朱秋花之現金1,500萬元。二章朱秋花對章紹武之借款債權338萬元。三章朱秋花於重慶堂公司之出資額65萬元。四章朱秋花於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9,080股,依111年7月28日集中市場每股收盤價56.3元計算,總計51萬1,2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