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 桃園 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6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益寬選任辯護人李國盛律師被告谷正福
陳文水 蔡郡豐 蔡榮進 吳文仁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21336號、102年度偵字第233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林益寬、 王長發王長富 (已歿,另為不起訴處分)、谷正福、陳文水、蔡郡豐、蔡榮進、吳文仁等人與 蔡乙賢陳毅遠黃志添賴盛富王梓帆吳鴻緯
(以上6人已另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確定)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由林益寬、王長發、王長富、陳文水、蔡榮進等人共同出資,自民國101年1月18日起,提供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3樓作為賭博場所,並分別僱用谷正福、蔡郡豐、吳文仁及蔡乙賢、陳毅遠、黃志添、賴盛富、王梓帆、吳鴻緯等人擔任賭場發牌、收取抽頭金、現場警戒把風等工作,而以天九牌、骰子為賭具,供聚集不特定人前來賭博財物,其賭博方法係由賭客輪流作莊,以天九牌為賭具,每人分4支牌,以點數與莊家比大小計算輸贏,而於每局輸贏後,由陳毅遠等人從贏家每下注2千元中抽取100元作為抽頭金。嗣於101年2月2日凌晨4時13分許,適有賭客 陳秀英李湘瑛楊淑蘭 、林淑芬、 林羿囷劉秀美徐紋媛王婉萍鄒家德呂學智姜國華林俞晟盧偉杰吳棍榮于建中鄒永國 、蕭明旭、 何致學朱勝彥張德全楊國慶徐忠保蔡穎群陳玉麟陳文業周勝瑞陳玉龍沈大洋何萬春 、趙志仁及 張明忠 等人於上址以天九牌賭博財物之際,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天九牌1副、骰子10顆、對講機3具、抽頭紅牌5張、監視鏡頭2支、監視器螢幕1台、記帳單1張、賭資48萬5千4百元及抽頭金13萬1千2百元(賭客及賭資部分已由移送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經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簽分偵辦,認被告林益寬、王長發、谷正福、陳文水、蔡郡豐、蔡榮進、吳文仁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聚眾賭博罪嫌。被告林益寬等人就所涉賭博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等人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又因本案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之101年度矚訴字第31號案件係相牽連案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之規定追加起訴等語。
二、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係就與已經起訴之案件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指刑事訴訟法第七條所列案件),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加提獨立之新訴,俾與原起訴案件合併審判,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是得追加起訴者限於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而所謂「本案相牽連之犯罪」,乃指與「已經起訴之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七條所定之下列四款情形之一者:㈠一人犯數罪者。㈡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㈢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㈣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是依上開說明可知,訴之追加其方法有下列三種:㈠被告之追加:即擴大舊訴之被告,如起訴甲犯竊盜罪後,追加乙為共同被告(即數人共犯一罪)。㈡犯罪事實之追加:即擴大舊訴之犯罪事實,如起訴甲犯竊盜罪後,再追加其犯詐欺罪(即一人犯數罪)。㈢案件之追加:即擴大舊訴之訴的範圍,亦即增加新案件。如起訴甲犯竊盜罪後,追加乙犯贓物罪;或起訴甲犯竊盜罪後,追加丙之誣告罪;或起訴甲犯施用毒品罪後,追加乙、丙在同時地分別犯施用毒品罪(即同時犯、本罪之誣告罪、犯與本罪有關之贓物等罪)。復按追加起訴是否合法,亦即追加起訴部分之案件,與原先起訴之案件是否為相牽連之案件,應從起訴部分與追加起訴部分就形式上觀察,如與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定相牽連案件情形不符者,即不得以追加起訴之方式追訴。
三、經查:㈠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12307、15
116、23158號起訴之被告係 吳小龍劉天霖吳建成褚文強林瑞雄廖世瑛顏錫義巫俊杰 、王長發、王長富、 陳鵬 任、 劉展驛 等12人,然與本件追加起訴之被告林益寬、王長發、谷正福、陳文水、蔡郡豐、蔡榮進、吳文仁等7人,除被告王長發外(被告王長發部分另由本院審理),其餘被告林益寬、谷正福、陳文水、蔡郡豐、蔡榮進、吳文仁則完全無涉,從形式上觀察,要無相牽連犯罪中「一人犯數罪」之情形甚明。
㈡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被告吳小龍等12人之
犯罪事實略為:「…二、緣林益寬(另案偵結)於民國100年11、12月間以每日約新臺幣(下同)5000元不等之代價,向 溫宜蓁 租賃址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3樓經營職業賭場,除僱請蔡乙賢擔任人頭負責人、並聘僱總務吳文仁(綽號 凱哥 )、荷官陳毅遠(綽號一元)、蔡郡豐及黃志添、賴盛富、王梓帆、 吳鴻偉 等人擔任把風、過濾賭客身份及維持賭場秩序(以上之人涉犯賭博罪嫌部分,業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迨101年1月間,中壢市○○地區0000
000號阿刨)、王長富(綽號 阿弟 ,王長發胞弟)及谷正福(綽號 椰子頭 ),因覬覦賭場營業所得龐大利益,遂要求入股,俟並由王長發、張德全出面邀同桃園地區不良份子陳文水(綽號 水哥 )、 莊俊雄 (綽號 大胖俊龍 )及 陳專玄 (綽號 南崁賢 )等人入股該職業賭場,並由谷正福負責部分賭場內之事務(以上之人涉犯賭博罪嫌部分,另行偵辦)。嗣於
101年1月警方春安工作期間,吳小龍自線民處得知上開職業賭場之經營訊息,並獲悉從事跨境詐欺犯罪且業經本署通緝之劉展驛(綽號 劉華 )、 劉貴堂 (綽號 瓜瓜 )經常至該賭場賭博,遂率中壢分局偵查隊第1小隊隊員 黃慶東鄧立海吳明鑫 等人數次前往中壢觀光夜市附近,事先確認賭場位置,並於101年2月1日下午4時許,於中壢分局偵查隊隊務會議結束後,再度偕同吳建成、褚文強、廖世瑛及鄧立海等人再度前往賭場營業地點,吳小龍、吳建成、廖世瑛等人自1樓進入該棟建築物內部,沿樓梯一路向上勘查,褚文強則在1樓等候,見3樓確置有圓形賭桌後,直接前往頂樓討論部署事宜,直至18時左右,渠等接獲來電要求支援刑2小隊賭場查緝任務,遂循原路線下樓離開,前往中壢市○○路○段支援。迨同日夜間10時下班時,吳小龍乃要隊員鄧立海繞道至中壢市○○路○段○○○號附近觀察賭場營業情形,鄧立海前往該址查看後,發現周邊有停車及3樓有燈光,乃以電話回報小隊長吳小龍知悉後,即先行返家。吳小龍遂乃於同日夜間10時至12時間,電話通知顏錫義、吳建成、林瑞雄、褚文強、廖世瑛,再由吳建成通知劉天霖等人參與查緝該職業賭場之行動。於101年2月2日零時許,中壢分局偵查隊小隊長吳小龍、偵查佐褚文強、林瑞雄與龍興派出所巡佐顏錫義、警員巫俊杰、 陳鵬任 等人前往中壢市○○路○○○號
1樓『 萊爾富 便利商店』(下稱萊爾富商店)表明身分,商談借道事宜,惟萊爾富商店店長 林瑩慧 表示渠僅租賃該址1、2樓,若需借道通往頂樓則須徵得3、4樓房客同意,吳小龍等人遂偕同店長林瑩慧至3樓入口處按門鈴,3、4樓房客 林金榮 應門後允諾借道並陪同前往頂樓,吳小龍等人則於萊爾富商店頂樓埋伏、守候,討論分工及部署事宜,並利用制高點優勢觀察賭客進出賭場情形,評估最佳執行時機。吳建成、廖世瑛、劉天霖則在中壢市○○路○段○○○號賭場附近停車待命,劉天霖並率隊隊員 蔡光華楊祐銘 先後抵達該處。期間楊祐銘因不堪久候疲累乃先行離去,未參與任務執行。101年2月2日凌晨4時13分,吳小龍見時機成熟,與褚文強、林瑞雄、廖世瑛、顏錫義、巫俊杰、陳鵬任等人自萊爾富商店頂樓(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翻越矮牆至賭場頂樓(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未持搜索票即自頂樓攻堅而下,進入3樓賭場查緝。吳小龍持槍進入賭場後,喝令在場人員蹲下,由褚文強手持攝影機錄影,顏錫義、巫俊杰控制現場賭客,陳鵬任管制3樓出入口,林瑞雄則至1樓開門予吳建成、廖世瑛及劉天霖、蔡光華等人進入後,與蔡光華一同留守1樓出入口,吳建成、廖世瑛則負責將1樓把風人員賴盛富、吳鴻緯押送至3樓賭場內,與廖世瑛同於3樓出入口管制人員進出,蔡光華則因不堪疲累,俟亦先行離去。吳小龍迨封鎖現場並將賭場內所有人員均予逮捕控制後,先要求所有人員蹲下,並區分為工作人員、男客、女客,吳小龍、顏錫義、廖世瑛、陳鵬任、吳建成等在場執行查緝之員警因與王長富相識,明知王長富係在該處參與賭博之賭客,竟未令其與男賭客一同蹲坐、戒護,反讓其坐在樓梯旁,且未加看管,其他在場執行戒護之劉天霖、巫俊杰、林瑞雄見王長富與其他同事熟識,竟均基於不確定之故意令王長富隨意坐在樓梯口,任其有機可乘,王長富遂趁機逃離現場而受有未遭警方移送裁處之利益。吳小龍於控制現場後,即對在場人員詢問『誰是劉華?』,待劉展驛
(綽號劉華)起身承認後,即被要求先行蹲下,並由廖世瑛等人在旁加強控管。吳小龍等人於進入賭場約20分鐘後,乃通知中壢分局偵查隊隊長及值勤人員已查獲職業賭場,並請求指派制服警力到場支援。隨後興國派出所副所長 陳宗淦 、警員 劉邦海張家銘徐紹翔林威震 、中福派出所 徐紹哲王慧鈞 等制服員警陸續到場支援。吳小龍等人先清查檯面上賭金,並先逐一搜索工作人員及3、4名賭客,褚文強則持錄影機監錄現場狀況,惟於錄影約10分鐘後,褚文強即以電力耗盡為由停止執行現場之蒐證錄影,並至賭桌旁參與戒護、搜索之工作。林瑞雄因欲至3樓協助製作搜索扣押筆錄,乃以電話通知吳建成下樓駐守1樓出入口,自己則至3樓協助控制現場後,再於進入該賭場後約10餘分鐘,開始製作該賭場之人頭負責人蔡乙賢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及搜索扣押筆錄。吳小龍、廖世瑛、劉天霖等人則要求在場賭客出示身分證件,以供盤查。迨上述制服警力到場,吳小龍等人乃要求制服警員持警用小電腦查詢賭客身分,並協助戒護現場秩序。因劉展驛為恐自己通緝犯之身份曝光,乃撥打電話四處求援,並欲將電話交遞予廖世瑛接聽,惟仍無法脫困,遂要求與王長發熟識之在場賭客陳玉龍撥打電話予王長發求援。王長發接獲陳玉龍電話後,乃要求友人 任志遠 駕車將其載往現場,迨於同日凌晨5時11分許抵達賭場後,先於1樓遇見在該處駐守及拆卸監視器鏡頭、主機、電視螢幕之吳建成、及至1樓抽菸之顏錫義後,因王長發與吳建成、顏錫義2人亦為舊識,吳建成、顏錫義2人除未依規定將之隔離於現場外,反由吳建成、顏錫義與王長發先行洽談行賄縱放劉展驛事宜,惟考量當日帶隊官係吳小龍,此舉仍須獲得吳小龍首肯,顏錫義遂於5時22分撥打電話請吳小龍下樓,吳建成、顏錫義並與王長發一同上樓,迨見吳小龍後,顏錫義即至3樓等候,吳建成並停留在樓梯間查看。吳小龍與王長發於2樓碰面時,王長發向其表示劉展驛係其友人,因劉展驛尚欠渠2百餘萬元,乃央請吳小龍縱放劉展驛,王長發並進一步表示已於1樓與吳建成、顏錫義2人達成協定,並與吳小龍進入一旁廁所密商, 嗣期 約以150萬元作為縱放通緝犯劉展驛之代價,3日後付款。2人離開廁所後,吳小龍乃再先行至3樓,王長發因已得吳建成、吳小龍、顏錫義等人之首肯,乃逕至3樓欲入內時,因陳鵬任尚不知吳建成、吳小龍、顏錫義等人業已與王長發達成收賄後縱放人犯之協定,因其與王長發亦為舊識,雖稍加以攔阻,惟仍違反警察執行勤務時之相關規範,加以放行王長發趨近吳小龍,王長發遂進入
3樓與吳小龍對談,廖世瑛、林瑞雄、褚文強、劉天霖等人則站在身旁聆聽,王長發簡短表明來意,於行求賄賂後將已遭逮捕之通緝犯劉展驛帶離現場,在場員警吳小龍、林瑞雄、廖世瑛、劉天霖、顏錫義、陳鵬任、巫俊杰等人明知劉展驛為業經逮捕之通緝犯,仍違背職務加以縱放。俟王長發將劉展驛自3樓帶至2樓後,吳小龍再下樓,由王長發與劉展驛確認是否同意付款,經劉展驛同意後,王長發即向吳小龍表示劉展驛同意支付150萬元作為放行之代價,且願意於3日後付款,隨後吳小龍、顏錫義即陪同王長發、劉展驛前往
1樓準備離開,吳小龍並於1樓告知駐守該處之吳建成已同意收賄縱放通緝犯劉展驛,並表示分贓之方式為中壢分局偵查隊分得100萬元,龍興派出所分得50萬元,取款後再由吳小龍、吳建成、顏錫義3人朋分予參加支援之員警,待吳建成回答:『你們說好就好』後,吳小龍即要求劉展驛2人自養生館前門離開,並由 任志偉 駕車將王長發、劉展驛將2人載回王長發住處附近,劉展驛即通知友人接送其離開,迄今尚未到案。吳小龍、吳建成、顏錫義等人於王長發、劉展驛
2人離開後,即再度返回崗位繼續執行查緝任務。惟吳小龍、吳建成、劉天霖、林瑞雄、廖世瑛、褚文強、顏錫義、陳鵬任、巫俊杰等員警,為恐日後遭人發現有縱放人犯王長富、劉展驛之事實,遂於勤務結束後分別將現場查緝蒐證之錄影畫面及該職業賭場之監視器主機予以銷燬、藏匿,並於移送該職業賭場查緝案件時,混充製作警詢筆錄之錄音內容為查緝現場之蒐證錄影畫面光碟,並故意不予查扣監視器主機。」、「三、吳小龍、吳建成、林瑞雄、廖世瑛、褚文強、劉天霖、顏錫義、陳鵬任、巫俊杰等人明知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警察職權行使法等相關規範,於執行查緝任務時,除要求現場賭客交出身上賭資並進行搜身,惟吳小龍、吳建成、林瑞雄、 廖瑛 、褚文強、劉天霖、顏錫義、陳鵬任、巫俊杰等員警,於查緝該職業賭場時,除工作人員及先遭搜索之
3、4名賭客外,在場員警並未依勤務執行之常規,控制現場秩序,反而放任賭客將身上之財物到處藏匿於隱蔽角落或轉交已被搜身之賭客代為保管。賭客陳秀英、劉秀美及呂學智等人因看見谷正福與吳小龍交談熱絡,並得自由走動,且與吳小龍至2樓吃檳榔,研判吳小龍與谷正福2人應係舊識,透過谷正福應有機會將賭資安全攜出,可免遭警方查扣,故渠等乃分別將身上現金合許約34萬元交予谷正福置入其所肩背之黑色包包內保管。嗣後吳小龍、林瑞雄等人對谷正福搜身時,看見谷正福所揹黑色包包內裝有大量現金卻未加以查扣,吳小龍復藉口陪同谷正福至2樓上廁所之機會,於進入廁所後,向谷正福稱可代為保管該筆34萬元現金,俟谷正福筆錄製作結束離開中壢分局後返還,谷正福因而將該筆34萬元現金交予吳小龍,惟吳小龍迄今未歸還谷正福。」、「
四、又吳小龍、劉天霖、吳建成、褚文強、林瑞雄、廖世瑛、顏錫義、巫俊杰、陳鵬任等人於查緝職業賭場進行搜索查扣相關證物時,均故意未遵守警察職權行使法及犯罪偵查手冊之相關規範程式,對於賭客藏匿賭資之行為均視若無睹,除搜索3、4名賭客及工作人員外,其餘賭客皆係令其自行提出身上之財物以供查扣。且令人頭負責人蔡乙賢站立林瑞雄所處之3樓賭桌旁,其餘工作人員即帶至2樓由吳建成、吳小龍等人流輪看管,對在場之人未全數加以盤查確定其身分,草率結束查緝工作後,吳小龍等人即將賭場工作人員及賭客分批交由制服員警解送回中壢分局,賭場掛名負責人蔡乙賢則與吳小龍、林瑞雄、褚文強、劉天霖、廖世瑛等人留至最後,吳建成則在1樓等候吳小龍等人。待欲下樓時,林瑞雄先要求蔡乙賢至旁邊等候,隨即趨前與吳小龍、劉天霖耳語過後,由褚文強、林瑞雄、廖世瑛解送蔡乙賢返回中壢分局,吳小龍、劉天霖則停留在3樓賭博現場搜刮賭客藏放之賭資,2人於離開前始記起在賭場吸煙室內尚有賭客余睿峰、 林意翔 及通緝犯蔡郡豐3人,竟未將渠等盤查身分後帶回中壢分局製作筆錄,而將之縱放。吳小龍、劉天霖侵占賭資計逾300萬元,待事後再朋分予吳建成、林瑞雄、廖世瑛、褚文強等人。褚文強等人為避免犯行曝光,刻意將查緝現場蒐證畫面以無法讀取之格式輸出用以製作光碟片,詎中壢分局因於春安期間查獲大型職業賭場,為得至電子媒體播放,乃要求褚文強擷取片段畫面俾利新聞運用,褚文強遂將該部SONYHDR-SR7攝影機送至鑑識組,請 陳宗德 協助擷取21秒影像畫面以供發佈新聞,褚文強明知賭場查緝現場蒐證錄影畫面輸出檔案之光碟片無法開啟,仍以警詢筆錄等資料等混充而燒成光碟,由廖世瑛隨案移送本署偵辦該賭博案件。吳建成等人已將該賭場之監視器主機拆卸持有後,明知該主機有錄影功能,且屬該賭博案件之扣押物,竟為免其等犯行日後遭發現,竟加以藏匿、湮滅而未予查扣。」、「五、俟劉展驛因同意行賄員警使渠等違背職務加以縱放後,乃於2月
3日透過友人交付20萬元予谷正福,並由谷正福交付予陳玉龍,請代為轉交王長發,以支付答應行賄員警之價金。因王長發認渠胞弟王長富與吳小龍較常往來,故於2月3日夜間將該筆20萬元現金交予王長富,請王長富代為轉交。再因劉展驛俟後發現係遭員警惡意敲詐而不願意支付其餘款項,惟經谷正福勸說,且為避免得罪王長發,遂於數日後再經由友人交付80萬元予谷正福,請谷正福將其在賭場所贏取之款項及於當日藏放賭場亦遭上述員警藉機侵占之50萬元併入計算,以充當劉展驛已全數支付200萬元之賄款。詎王長富收取該筆20萬元款項後,並未將該賄款交付吳小龍。顏錫義等人因已同意劉展驛、王長發等人之行求賄賂後加以違背職務縱放劉展驛,遂於2月2日利用解送人犯至中壢分局偵查隊之機會,詢問吳小龍相關行賄款項之下落。因吳小龍未如期收到150萬元賄款,遂於2月3日夜間電話聯絡王長富,除將王長富遺留在查緝現場之身分證歸還外,亦詢問付款事宜,惟王長富告知因劉展驛已消失無蹤,故未依約付款,吳小龍乃心生不滿,並將此事告知吳建成、劉天霖、廖世瑛、林瑞雄、褚文強等人,因顏錫義表明 應朋 分予龍興所之50萬元應如期支付,吳小龍、吳建成、廖世瑛、林瑞雄、褚文強、劉天霖等人遂邀約友人於101年2月17日晚間,在中壢分局附近小酒店聚餐,並邀請顏錫義到場,餐敘過程中因顏錫義提起坊間盛傳吳小龍已拿到賄款,質疑吳小龍未依約朋分50萬元予龍興派出所支援人員,吳小龍乃重申渠未取得劉展驛任何賄款,故致電王長富現身說明,並要求王長富代為澄清吳小龍尚未取得款項,而非私吞不予朋分。」等情,而本件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則為林益寬等七人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經查:
1.起訴書、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之記載,為形式上觀察,上開起訴犯罪事實分別為另案被告吳小龍、劉天霖、吳建成、褚文強、林瑞雄、廖世瑛、顏錫義、巫俊杰、陳鵬任等人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部分涉嫌縱放被告劉展驛部分,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受賄罪,就縱放被告王長富部分,係犯刑法第163條第1項之罪嫌;另案被告吳小龍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三部分,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罪嫌;另案被告吳小龍、吳建成、劉天霖、林瑞雄、廖世瑛、褚文強等人,就起訴書犯罪事實四部分,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之罪嫌;另案被告王長發、劉展驛2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罪嫌;另案被告王長富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罪嫌。與本件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全然不同,且無從認定追加起訴之被告林益寬等7人,除被告王長發外,有共犯前揭已經起訴之犯罪事實。
2.且因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部份即被告林益寬等人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一經警方查獲即為中斷,而與上開起訴犯罪事實雖有地點相同,然難謂時間相同,故無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且遍查全卷,亦無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與為本案罪之誣告罪之關係,揆諸前開說明,此部分之追加起訴自不合法。
四、綜上所述,本件追加起訴,除王長發外,其餘被告因不符追加起訴之合法限制要件,屬不合法之追加起訴,應為不受理之刑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俊華
法官李麗珍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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