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70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七О五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甲○○即 江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三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丙○○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六日,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
人,向其借用新台幣(下同)二十五萬元,約定:前期按月繳付利息,後期按
月分期償還本息,利率由原告機動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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