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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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32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岳治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朱政坤法官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書記官林宜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