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40號原告 徐連造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 律師原告與被告禾頡物流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含加班費948,320元、應提撥之勞工退休金金額51,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其中請求加班費948,320元,應徵裁判費10,350元部分,得暫免繳納二分之一即5,1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5,725元(計算式:10,900元-5,175元=5,72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