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公務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17號原告 宋明鍵 被告 吳建承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簡字第35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廖紋妤法官曾育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書珉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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