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86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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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8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86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志仁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3583號),本院竹北簡易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
107年度竹北簡字第36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志仁於民國106年12月1日晚間6時21分許,駕車前往位於新竹縣○○鎮○○路○段○○號加油站內,因告訴人 范睿育 所駕駛之車輛阻擋其排隊加油路線而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下車走至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告訴人之車輛駕駛座旁,以「幹你娘」等語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嗣經告訴人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見竹北簡卷第20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本件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竹北簡易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已如前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5
1條之1第4項第3款規定,改用通常程序審理,併此敘明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子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