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原易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原易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怡萍選任辯護人蔡文欽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583號)並聲請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協商程序。
理由本件被告陳怡萍被訴詐欺案件,前於民國109年2月4日協商程序終結,茲查就本件罪名部分尚有應再行協商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並定於109年3月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協商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夢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書記官廖翊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