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82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萬來
黃明龍上一人選任辯護人吳美津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增加「上一人選任辯護人吳美津律師(法扶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同法第239條規定,裁定之更正準用上述規定。又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本件原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未載如主文所示之資訊,惟均已詳載刑事判決之意旨,是此部分顯係漏未記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更正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顏維助
法官鄭咏欣法官邱韻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書記官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