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35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潘秀雲 債務人 余淑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陸萬肆仟玖佰 陸拾陸元,及其中 伍萬零肆拾壹 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一期當月收取違約金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違約金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陳定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