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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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64號原告 徐玉炎 被告龍曜建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盧朝杉 被告極品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煥鍾 被告 許煥章
徐文郁 徐鳳聲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曜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一)被告龍曜建設有限公司、盧朝杉、極品建設有限公司、許煥章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盧朝杉、許煥章、徐文郁、徐鳳聲應連帶給付原告1,80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三)上開一、二項之聲明,如其中一項被告已連帶履行給付,他項之被告於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之責任。是原告聲明第一項、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各為1,800萬元,又因上開二項訴訟標的互相競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8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