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2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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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27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文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文祥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梁文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該判決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經宣告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並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規定之情形。玆因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審酌卷附資料,認附表所示之各罪,合於前開併合處罰之要件,因認檢察官之聲請為適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