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3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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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30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力仁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力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力仁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決確定後,於民國96年10月26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6年4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6年4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6010367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1年4月19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7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1年1月31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志微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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