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864號
原 告 蔡光遠
被 告 陳楊秀娣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余欣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書記官黃書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864號
原 告 蔡光遠
被 告 陳楊秀娣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余欣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書記官黃書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