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7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7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八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九十年度偵緝字第二一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曾因竊盜及偽造文書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及三月,經合併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八月確定,並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執行完畢。詎甲○○仍不知悔改,竟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在臺中縣○○鄉○○村○○○路○○○巷○○○號,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之貝瑞塔改造手槍一枝及改造子彈四顆。嗣於同日上午十時許,在上址為警查獲,扣得改造手槍一枝及子彈四顆,因認告涉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未經許可持有改造手槍罪嫌及第十二條第四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九十年十月十二日死亡,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一紙號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陳慧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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