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1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二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不服本院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五0九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第一審簡易判決(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九七四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意旨略以:伊現已另外聲請工廠登記,許可證尚未核准,但本件原審判決量刑過重,請求撤銷從輕處罰云云。經查:本件事實迭據被告於偵審中供認不諱,並有原判決附載之各項證件函在卷足憑,被告犯行堪以認定,原審據以論罪科刑,核無違誤或不當之處,被告上訴否認犯罪及請求從輕處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詹昭書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榮郎法官吳俊螢法官高文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吳金良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