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七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康弼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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