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小調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調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恆勵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桂香
代 理 人  陳義民
相 對 人  李浚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
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負損害賠
償責任,惟相對人之住所地在彰化縣○○鄉○○路○段○○號
,此有其全戶戶籍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另本件侵權行為之
行為地在國道二號高速公路2公里西側向輔助內側車道處,
坐落桃園縣大園區境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
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或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本於調查證據之便利
性,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書記官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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