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施志勳
被 告 王文暉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中小字第999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9年5月1日上午9時40分整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
簡易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筱涵
書 記 官 吳欣叡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零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陸仟捌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6月29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約定以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被告未依約繳
款,現尚積欠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為
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
上開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現
金卡用卡須知、利息餘額查詢、交易記錄一覽表、股份有限公
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亦未具狀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
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筱涵
書記官吳欣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書記官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