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小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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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639號
上 訴 人 石英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肆萬玖仟叁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
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000000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