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小字第23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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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豐小字第2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本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貝德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分期
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85,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