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3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13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133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8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肆公克)、玻璃球吸食器壹只(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量微未予計重)沒收銷燬之,吸管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惟犯罪事實欄所載「玻璃球」應更正為「玻璃球吸食器(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量微未予計重)」。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書記官莊何江附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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