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補字第132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6,26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