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補字第132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6,26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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