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237號

原告興南會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茂榮

訴訟代理人 王明芬

被告 陳靖潤

訴訟代理人 陳煒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書記官郭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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