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6號原告 鍾榮輝 代理人 鍾明衡 被告 徐永畑
徐春光 徐錦泉 徐錦城 徐順房 徐順權 徐永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018,83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附表:
┌──┬──────────┬────┬────┬─────┬────────┐│編號│地號│公告土地│面積│原告應有部│價額(新臺幣)│││○○○鄉○○○段)│現值(元│(㎡)│分比例│││││/㎡)││││├──┼──────────┼────┼────┼─────┼────────┤│1│615│4,500│1,315.12│1/2│2,959,020│├──┼──────────┼────┼────┼─────┼────────┤│2│616│2,200│54.38│1/2│59,818│├──┼──────────┴────┴────┴─────┴────────┤│合計│3,018,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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