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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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2號上訴人 王俊毅 住金門縣金湖鎮○○里○村0000號3樓
居金門縣金湖鎮○○里○○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上訴人 王寶 住金門縣金湖鎮○○里○村0000號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送達代收人 林雅瑄 社工住金門縣○○鎮○○路○○○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寶間 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民事訴訟法第77-14條規定:「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同法第77-16條規定:「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本件離婚事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書記官陳鴻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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