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9年度 馬簡附民 移調字第4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馬簡附民移調字第4號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上午9時40分在本調解庭調解成立,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林長義
通 譯 張寶珍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萬元,並當庭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長義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長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