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652號原告 黃姿穎 被告 鄭立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立權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家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