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撤緩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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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撤緩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撤緩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玲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101年度易字第839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2年度執聲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玲珍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蔡玲珍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100年12月29日以100年度簡字第6065號(100年度偵字第2398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緩刑2年,並於101年3月6日確定在案。竟於緩刑期內,即101年3月16日、101年7月2日故意更犯竊盜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101年9月20日以101年度易字第83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於101年10月15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