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簡字第89號被告 陳雁華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判決經送達上開上訴人即被告陳雁華之二處住居所後,均由其同居人即其舅舅 彭桂誠 於民國107年6月7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二紙在卷可稽,經計算十天之上訴期間,加上三天之送達在途期間,本件被告如不服判決,最遲應於10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上訴,惟被告竟遲至107年6月21日始行上訴,此有被告刑事聲明上訴狀上本院收文章之日期可參,被告所提上訴顯已逾越法定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光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書記官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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