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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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消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字第2號上訴人 許仁勇
莊玉蘭 被上訴人拓荒者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侯又愷 被上訴人 錢其亮
翁榮隆 上列上訴人與拓荒者公司等人因108年度消字第2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373萬6,7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5萬7,0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