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二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甲○○右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事件(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二五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叁萬伍仟元,由被告本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周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鴻雅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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