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О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貳年拾壹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足認有逃匿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日羈押在案。茲查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訊問後,認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古秋菊
法官崔玲琦法官楊博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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