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九○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丁○○
甲○○丙○○己○○○戊○○○右聲請人因與丁○○等間請求假處分事件,聲請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假處分,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假處分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五百三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有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五0五八號假處分執行卷可參,並經本院查明兩造無民事訴訟事件或支付命令聲請案件繫屬本院屬實,從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何清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謝國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