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八四號
聲請人乙○○救護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右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一一九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伍萬柒仟壹佰陸拾陸元准予發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二二九一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伍萬柒仟壹佰陸拾陸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一一九八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三、茲因該事件,業經聲請人與對造在台南縣善化調解委員會成立和解,雙方放棄其餘民事請求權,應供擔保原因消滅,並提出本院九十一年存字第一一九八號、台南縣善化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各一份,並經本院調閱各相關案卷審核結果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何清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謝國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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