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亡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29號聲請人 陳秋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 許林文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之子即失蹤人許林文,於民國104年5月18日在東北角111.5公里處採石菜等海鮮失蹤後,迄今生死不明已逾1年,爰依法提起本件聲請,求為宣告失蹤人許林文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宣告,民法第8條第3項固定有明文。惟所謂遭遇特別災難,乃有別於一般災難而言,必其災難之發生係出於自然或外在之不可抗力,而對於失蹤人且屬無可避免者,始克相當,諸如風災、戰爭、海難等由自然或外在力量威脅生命之天災人禍而言。立法意旨原以失蹤人遇此特別災難者,其生存之可能性甚為渺茫,故法律特別縮短其失蹤期間,得為死亡宣告,失蹤人於船上不慎落海或於河裡遊泳沉溺,純屬個人之意外事件,若無特別災難之介入,自非屬民法第8條第3項所謂遭遇特別災難。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基隆市救難協會勤務說明表、基隆市消防局所屬(災害防救團體基隆市救難協會)救災出勤派遣單為證,固堪信為真實。惟經本院向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函詢有關104年5月18日在東北角111.5公里處之海象及氣象情形,該局函覆略以:依據當日地面天氣圖,鋒面距離臺灣北部約500~700公里處,而颱風在臺灣東側約1900公里處,兩者皆無直接影響等語,並參以該函所附最鄰近失蹤地點之104年5月18日波浪、海面風、海面氣溫、海面氣壓與海溫之逐時觀測資料,可知當日平均風級為2m/sec、平均風速為2m/sec、平均陣風為3.8m/sec,依照 蒲福 風級表之判斷係屬輕風之等級,有該局105年6月8日中象參字第1050007276號函及本院依職權調閱之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之地面風力及蒲福風級表在卷可稽。綜上,足知失蹤人失蹤當日並未發生自然或外在力量威脅生命之天災人禍,核屬個人不慎落海之意外事件,既無特別災難之介入,依前揭說明,失蹤人之失蹤自非出於民法第8條第3項所謂之特別災難,仍應適用民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於失蹤人失蹤滿7年始得聲請。從而,聲請人於失蹤人失蹤滿1年之際即向本院聲請死亡宣告,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書記官連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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