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簡更(一)字第1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簡更(一)字第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更(一)字第10號原告 賴錫慶 訴訟代理人 陳英得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吳英世 (局長)訴訟代理人 蔡素珠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之代表人吳英世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定有明文。同理,機關或法人之代表人及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應類推適用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其代表人或管理人有更換時,亦應由新任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
二、查本件於原告起訴時,被告機關之代表人原為 李慶華 ,嗣其其代表人變更為吳英世,依法應予承受訴訟,此業據被告提出聲明承受訴訟狀一紙附卷可參,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周玉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張育慈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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