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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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43號上訴人即被告 古好妹
黎景文 鍾輝 被上訴人即告 葉明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9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蔡牧容法官何宗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書記官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