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50號原告 楊曼玲 被告 楊啟中
楊啟天 楊美玲 楊百玲 楊玲玲 楊啟達 楊師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5,
7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
二、苗栗縣○○鄉○○段○○○○○○○○○○○○號土地、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附表:
┌──┬───────────┬───────┬─────┬────┬────────┐│編號│標的│公告土地現值│面積│權利範圍│價額(新臺幣,│││(苗栗縣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鄉○○段○○○○號│18,975│81.86│1/16│97,081元│├──┼───────────┼───────┼─────┼────┼────────┤│2○○○鄉○○段○○○○號│19,451│84.43│1/16│102,640元│├──┼───────────┼───────┼─────┼────┼────────┤│3○○○鄉○○段○○○○○○號│20,500│0.23│1/16│295元│├──┼───────────┼───────┼─────┼────┼────────┤│4○○○鄉○○段○○○○號│17,721│9.15│1/16│10,134元│├──┼───────────┼───────┼─────┼────┼────────┤│5○○○鄉○○段○○○○號│16,750│112.33│1/8│235,191元│├──┼───────────┼───────┼─────┼────┼────────┤│6│門牌號碼:苗栗縣三義鄉│依房屋稅籍資料│199.8│1/8│30,438元│││廣盛村7鄰復興路65號│所示系爭建物現││││││(下稱系爭建物)│值為243,500元││││├──┴───────────┴───────┴─────┴────┼────────┤│合計│475,77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