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4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4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3438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債務人弘海醫療器材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肇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玖拾伍萬肆仟陸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利息:
┌──┬──────┬──────┬──────┬───────┐│本金│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900,000元│自108年4月│至清償止│年息6%││││30日起│││├──┼──────┼──────┼──────┼───────┤│002│900,000元│自108年5月│至清償止│年息6%││││31日起│││├──┼──────┼──────┼──────┼───────┤│003│1,096,200元│自108年6月│至清償止│年息6%││││18日起│││├──┼──────┼──────┼──────┼───────┤│004│1,058,400元│自108年7月│至清償止│年息6%││││9日起│││└──┴──────┴──────┴──────┴───────┘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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