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聲字第28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周子幼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1年度財管字第22號卷內文書。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