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清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債務人 王筱濡 即 王淑霞 代理人 林彥苹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書記官陳弘祥附件:
1.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100年5月起迄102年4月之薪資單、薪資轉帳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王仁佑 99、100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101年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2.提出100年5月起至102年4月止之國民年金、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3.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自100年5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4.提出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協商不成立之證明文件。
5.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相關社會補助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摺內頁明細。
6.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7.說明王仁佑生父收入狀況,王仁佑住所地為何,其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正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