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88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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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8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188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文吉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撤緩偵字第204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余文吉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余文吉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因貪圖農會利息補貼之利益,竟配合知情農會職員之招募,而以不實用途之貸款申請貸款,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農會所受利息補貼之損失非鉅,被告並無前科,素行尚佳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觸犯刑典,犯後坦承罪行,態度良好,且現因中風而行動不便,有其身心障礙證明影本在卷可查(見103年度撤緩字第40號卷第11頁),本院認其經此偵、審程序,應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
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修正前第339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玉秀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附件:
103年度撤緩偵字第20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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