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板調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孫金澤
相 對 人 孫金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繳納聲
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
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
)101年5月2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
22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可認為不能調解,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書記官黃莉涵